两惯犯化身“建筑模板终结者”,栽了!

2023-08-27

两惯犯流窜至平南县,深夜盗窃他人放于门外的建筑模板,终携手共入囹圄。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蓝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6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窜到平南县平南镇某街将被害人黄某放在该门口价值人民币6600元的120块11层夹层建筑模板盗走。随后二人又窜到平南县思界乡某村的五金店门口,将被害人钟某放在该门口价值人民币1968元的41块9层夹层建筑模板盗走。后二被告人将上述盗得的模板出售,共获得赃款623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涉案被盗模板发还给被害人黄某、钟某。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于2004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蓝某,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蓝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蓝某经过密谋,且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